试婚同居生子男方欲弃养,法院: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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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车上的一场邂逅,本以为是两人浪漫感情的开始,最后却“一地鸡毛”,身家不菲的父亲甚至签订弃养协议妄图免除抚养义务。近日,平谷法院判决:父亲高某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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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0月,李某在火车上认识了高某,二人于同年12月,便以试婚的目的同居近一个月。2018年1月,李某告知高某自己怀孕了,双方对此进行了协商,但协商未果。当年9月,李某生育一子,经过亲子鉴定,证实高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。为此,李某要求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,并支付生产费用及聘请育儿嫂所支出的费用等。
高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其与李某签订的弃养协议,载明高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50万元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及监护权,李某不得要求高某支付任何与孩子的有关费用。庭上,高某还提出,自己与前妻及现任妻子分别有其他的孩子,已经无法再承担李某孩子的抚养费。
法院审理后指出: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本案中,高某与李某因婚外原因生育孩子,双方均应对其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。高某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,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已经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款项,同时,李某也否认协议签名和收到相关款项的事实。而且,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
根据高某与李某的实际收入、孩子的生活需要,并结合高某抚养其他子女的现状、注册多家公司等因素,法院判决孩子随李某生活,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,李某为生产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育儿嫂费用,由双方共同负担。
法官指出,民法典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签订弃养协议而解除,弃养协议无论是否履行或是否合理,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当属无效。
同时,法官指出,父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,还应当与生活费区别开来。根据相关规定,“抚养费”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抚养费的数额,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无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有特殊情况的,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。
法官也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,警醒年轻人妥善对待婚姻,树立正确的婚姻观,背负起家庭及父母的责任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